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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話能告恐嚇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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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09-08-25 17:26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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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對方說:

    1.我一定要把這個仇給討回來,要馬現在要馬等我兒子成年

    一定要讓你為了說我渣男而常到教訓。

    (重點我沒有說他渣男)

    2.我勸你上下班琦車注意安全,會不會發生意外我不知道,請好自為之。

     

    這些能成立嗎?

  • 曾家貽 (緯理國際法律事務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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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09-09-02 11:50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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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師評價:0 │ 律師證號:083臺檢證字第02527號
  • 您好,本所所長曾家貽律師曾任士林地院、桃園地院及高等法院法官,熟悉民刑事訴訟攻防重點及處理程序,依您所述應有空間成立恐嚇危安,但仍應視當下情景而定,另外您亦可考慮申請保護令。建議您儘快攜帶相關資料來所會談,讓本所儘快以法律專業協助您解決問題並達成您的最佳利益。

    緯理國際法律事務所祝您平安順心

     

     

    本所地址: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555號5樓(桃園地檢署旁)

    本所服務縣市:北北基、桃竹苗、台中彰化。

    本所聯絡電話:(03)301-5005、0933-013281

    本所網址:https://www.well-leadlaw.com/

  • 陳敬人 (陳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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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09-09-18 15:56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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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師評價:455 │ 律師證號:103台檢證字第11864
  • 您好

    按所謂恐嚇,係指以「將來」害惡之事通知他人,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,舉凡以言詞、文字或舉動相恐嚇,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者皆屬之(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),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,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,如行為人之言語、舉動,依社會一般觀念,認係惡害之通知,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,罪即成立(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、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是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,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,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,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,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,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,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。

     

   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:0908680976

    陳律師

  • 0908680976 LINE ID:0908680976
  • 曹尚仁 (曹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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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09-09-26 14:46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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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師評價:13850 │ 律師證號:99臺檢證字第8728號
  • 您好,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:

    1、就您所述的狀況,未達對生命、身體、健康之具體危害,所以恐難構成恐嚇罪。

    2、如果對方有散佈您辱罵其渣男的行為,則涉嫌誹謗罪。

  •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,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,請勿直接於此回覆,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,以免遺漏,並求周詳,謝謝。※電話:0961-365-252 電子郵件: god033520001@gmail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