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些話能告恐嚇嗎?
- 曾家貽 (緯理國際法律事務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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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章日期:109-09-02 11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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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,本所所長曾家貽律師曾任士林地院、桃園地院及高等法院法官,熟悉民刑事訴訟攻防重點及處理程序,依您所述應有空間成立恐嚇危安,但仍應視當下情景而定,另外您亦可考慮申請保護令。建議您儘快攜帶相關資料來所會談,讓本所儘快以法律專業協助您解決問題並達成您的最佳利益。
緯理國際法律事務所祝您平安順心
本所地址: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555號5樓(桃園地檢署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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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陳敬人 (陳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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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章日期:109-09-18 15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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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
按所謂恐嚇,係指以「將來」害惡之事通知他人,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,舉凡以言詞、文字或舉動相恐嚇,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者皆屬之(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),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,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,如行為人之言語、舉動,依社會一般觀念,認係惡害之通知,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,罪即成立(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、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是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,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,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,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,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,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,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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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律師 - 0908680976 LINE ID:09086809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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